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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情教育(2019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02-26
 

 

海宁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局纪检监察组

2019225

编者按:岁末年初,领导干部都需要填写一份特殊的材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集中填报工作,是我们党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项重要举措。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者有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出台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了立规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程序和报告材料的查阅、汇总综合、抽查核实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增加了抽查核实的规定。同时,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也在原规定基础上,对领导干部违反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置作了相应的调整。

本期就领导干部如实、规范报告个人事项进行梳理,并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干部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化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认识,坚决贯彻执行《规定》《办法》。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带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同时,履行好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审核和把关职责。

 

 

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一、领导干部要报告哪些个人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是8项“家事”和6项“家产”,共14项内容。

(一)“8项家事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外,但连续在国()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6项家产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入);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二、哪些情形属于漏报瞒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准确界定了5种漏报情形,10种瞒报情形,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一)5种漏报情形

1.未报告本人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2.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3.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4.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5.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二)10种瞒报情形

1.未报告本人婚姻状况的;

2.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3.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4.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5.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6.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7.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8.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9.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10.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三、对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如果不追究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的责任,必然导致制度悬空、形同虚设。

(一)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漏报、少报的,隐瞒不报的,及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存在两种以上情形的,从重处理。

3.《办法》重申或者明确了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二)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1.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的,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2.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填报时哪些情形容易出现错漏

2017年以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从填报到查核处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避免因理解和沟通等问题导致的漏报、瞒报,对填报中容易出现错漏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如下。

(一)对“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界定

1.共同生活子女包括:一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二是1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尚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学(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和在国(境)外留学的人员,以及已毕业尚未就业无固定收入的人员。

2.填报时要注意,领导干部报告房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及国(境)外存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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