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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情 教 育
发布时间:2017-06-19
 

海宁市纪委派驻市卫计局纪检组  

2017619

编者按: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近期,浙江省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三十条,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问责保障和附则六章, 重点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进行细化,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落地生根。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推进卫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和“两个责任”的落实,本期梳理《实施办法》明确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6个方面20种失职失责情况,供各单位学习。

 

 

 

 

 

 

党员领导干部今后这些情形会被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传达学习、不研究部署、不推动落实,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八八战略两山”“两鸟理论,推进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等工作中,党组织班子不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导致中央、省委重要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不到位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弄虚作假,导致事态恶化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建设意识淡薄,对管党治党责任认识不到位、要求不明确、落实不严格,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导致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班子成员各自为政,或者以党委(党组)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党内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等制度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对所属党员疏于监督管理,对不合格党员不认定不处置,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等规定,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参与酒局”“牌局,违反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奖金等,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屡禁不止,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干部档案造假等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带病提拔等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不按要求报告履责情况、不主动接受或者规避纪委(纪检组)监督,对上级巡视巡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等发现的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整改,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发生多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力,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主责主业不突出,对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督促整改、不问责的;

(三)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责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不过问、不提醒,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不及时向其提出,或者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

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不力,特别??ふ?渭吐珊驼?喂婢厥е埃?怨??⒈砦ケ乘南罨?驹?颉⑼?橹醒氪笳?秸氲却砦笏枷牒托形?湃尾还埽?辛畈恍小⒂薪?恢梗?磐呕锘铩⒗?锝崤晌侍庋现兀?蛘吖芟椒段?诘吃贝蟾惴饨?孕拧⑿叛鑫侍馔怀觯?蛘叨苑婪逗痛?硇敖坦ぷ鞑恢厥印⒃鹑尾宦涫档模?/span>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组织纪律松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侵犯党员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问题突出,或者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违反有关规定赠送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持有使用会员卡或者出入私人会所、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对省委部署的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信访等工作任务不落实、目标未完成的,或者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巡视巡察、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突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党委及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不研究部署、不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班子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工作不部署、对重大问题不过问、对重点环节不协调、对重要案件不督办的;

(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一般性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函询诫勉,对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措施执行不到位,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三)惩治腐败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不大,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力,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坚决,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惠农政策落实中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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