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校概况党群工作教学科研德育工作招生就业成人教育学生天地省“双高”申报材料专栏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党群工作 > 廉政建设
  
 党群工作
 党支部
 共青团
 工会
 妇委会
 廉政建设

钱江潮网-反邪教宣教

凯风网—反邪教宣教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卫生部

国家教育部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教育厅

嘉兴卫生局

嘉兴教育局

浙江省禁毒网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海宁市人才网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卫生局

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下发对卫生系统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部位实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3
 


海卫委〔2015〕24号

关于下发对卫生系统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部位实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关于对卫生系统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经多方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已通过审核。现予下发,请局机关各科室遵照执行,各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重意见收集,以利进一步完善。
中共海宁市卫生局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关于对卫生系统权力运行
重点环节和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共浙江省纪委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浙纪[2012]26号)和《海宁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海卫委[2015]23号)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对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思想是否统一、方案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完备、行动是否迅速、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要求;有无建立推动工作落实的相关制度。
(二)监督主要方式
1.实行调研、检查、评比工作监督备案制度。督促并参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本部门承担的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工作方案,细化落实的具体步骤。具体方案和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业务科室到下级进行检查、调查、评比或带有检查、调查、评比性质的调研、调查等工作,提前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2.实行立项监督制度。围绕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及局党委工作部署在全市卫生系统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对标式立项监督,加强对履职情况的监督。针对存在问题,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处置。
3.实行事项抽查制度。针对决定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抽查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是否存在执行“梗阻”、办事拖拉、工作打折扣等问题,督促驻在部门推动卫生工作决策部署和领导安排部署落到实处。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等情况;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情况;党委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
(二)监督主要方式
1.实行报备制度。驻在部门确定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前,须提前告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并将“三重一大”事项具体方案,以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或听证、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资料。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前期充分征求意见情况或事先履行有关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实行参与制度。驻在部门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或召开民主生活会,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派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不行使表决权。对违反组织原则和程序的情形,列席人员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对有质疑的事项有权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提出询问。
3.实行报告制度。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三个工作日内,责任科室填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资料和单位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复件。驻局监察室按规定每月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中止或取消的,按照原渠道及时报告。
4.实行公开制度。按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干部人事工作进行监督
(一)监督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制度、规则和程序等情况;职称晋升、公开选拔、公开招录(聘)、竞争上岗等干部人事工作是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情况。
(二)监督主要方式
1.实行审核制度。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招考(聘)工作人员等,相关简章或实施方案在提交研究前,组织人事科室须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审核。重点审核选拔、招考职位或竞争职位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是否符合职级规定;规定的选拔、任职、招考(聘)条件有无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有无人员指向性;工作程序、操作办法是否规范,有无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有无任职回避的情况;选拔组织人员分工与职责是否明确。符合规定的,驻局纪检组组长签署意见后,由有关科室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2.实行环节监督制度。驻在部门开展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招考(聘)工作人员的阶段性工作相关材料,须提前报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每个环节进行监督。重点监督资格审查工作是否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监督民主测评过程和测评结果统计及运用;监督笔试、面试(竞聘演说)的命题和考试全过程及其结果运用情况;监督考察方案的制定、相关用表(票)的发放与统计、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事项,并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进行审核。
3.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核制度。驻在部门经民主推荐确定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人选并提请党组织讨论决定前,必须填写《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表》报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综合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人选的政治、思想、作风、廉政勤政、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是否影响其提拔任用的建议或意见。予以否决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建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4.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纪实档案制度。监督纪实档案要如实记录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的情况。重点记录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对象直接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按民主推荐得票数排名靠后而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在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情况及结论;考察过程中群众有反映,但一时难以核实的问题;考察组的意见、任用建议方案、党组织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破格提拔任职的情况,并实行 “一人一表、一事一记”,时间、地点、责任人、事由、结果等都须真实详细地记录。
5.实行监督情况报告制度。驻在部门干部职称晋升、公开选拔、公开招录(聘)、竞争上岗等干部人事工作结束后15日内,组织人事科室应及时将工作总结报驻局监察室。驻局监察室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纪委监察局。
四、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决定和措施的情况;实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情况;建立和执行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情况;依法、廉洁、高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情况;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行政审批各环节执行法规规定的标准、要求、时限等情况;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情况,专家的遴选、考核、使用管理情况;构建行政权力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法履行卫生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情况;与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监督主要方式
1.实行定期抽查和抽检制度。审批服务科和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将卫生行政审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以及重点监督内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驻局纪检组监察室。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结合卫生行政稽查工作,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抽取已办结的行政审批和执法资料,依照相关标准和流程,对受理、审查、审批、执法情况进行核验。
2.实行重点督察制度。对重要行政审批事项、有重大疑义或有特殊情况的行政审批事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审批服务科和卫生监督所应将相关材料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组织的会议评审、书面函审、听证会等,应提前将时间、地点告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重点督察。
五、对资金运行进行监督
(一)监督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帐外帐”、“小金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情况;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等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情况。
(二)监督主要方式
1.实行收费项目备案制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该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收费项目,单位在执行收费前,填写《收费项目备案监督表》,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凡属政务公开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2.实行入账核查制度。入账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各类捐赠资金,以及公有房产租金、暂存款等其他收入。财务科室应如实填写《财务入账核查监督表》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载明资金来源、用途、数额和核算项目。驻局纪检组监察室重点核查各项收费有无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依据执行,以及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3.实行支出监督审查备案制度。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驻在部门财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审查。重点审查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支出的决策程序、支出内容和依据等的合法性;工程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拨付,手续是否齐全;会议(培训)和外出考察支出是否按相关程序执行。对于纳入监督范围的财务支出情况,驻在部门经办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填写《大额资金支出监督备案表》,积极配合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监督审查工作。
4.实行定期抽查和抽检制度。对驻在部门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支出内容、支出依据、报销程序、报销时限等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要求。
5.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每年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驻在部门财务科室、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报资金运行情况的半年和全年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类收入、支出情况,研究及公告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六、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一)监督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执行固定资产申购、使用、调剂、报废等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和程序等情况;增加固定资产的论证、购置预算、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管理情况;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质量、工程变更、资金使用等的合法合规情况;与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工作相关的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监督主要方式
1.实行固定资产申购备案制度。增加固定资产前,填写《增加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注明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名称、用途、数量、金额,以及可行性分析等,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经备案后填写单位固定资产增加申报审批表,局管理科室审批。使用单位依据审批意见和相关程序组织购置,凡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专项资产管理规定的(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固定资产登记核查制度。固定资产登记包括入账、变更、注销三个环节。财务科室应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变更、注销)核查监督表》,载明固定资产购建及完成情况、接受资产捐赠情况、交付使用或清查盈余情况、固定资产发生内部管理事项变动情况,以及发生拆除、报废、变卖、毁损、丢失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相关情况。驻局纪检组监察室重点核查各项登记有无依据、是否合法,是否按照依据和程序执行等。
3.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环节备案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含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立项、预算、招投标、工程变更、决算、支付基建款等环节情况,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廉政“双合同”签订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4.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报备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采购来源、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出让、经营权出让、罚没财务处置等事项,涉及招标(谈判等)文件、采购流程、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规则等,应提前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备。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有无载明投诉和举报受理机构及电话、中介代理机构遴选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招标结束后起3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应将招标结果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内容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核、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废标和弃标处理、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以及公示等情况。
5.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每年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驻在部门财务科室、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固定资产管理的半年和全年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情况;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情况;研究、招标采购及公告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七、对党务、政务公开进行监督
(一)监督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党务、政务公开配套制度情况;建立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情况;党务、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和调整情况;部门职权目录、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和公开情况;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情况。
(二)监督主要方式
1.实行公开目录审核制度。驻在部门编制、变更职权目录和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应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审核。重点审核编制、变更职权目录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把关以及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权力运行的环节是否减到最少、办事时限是否缩到最短、收费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实行权力动态运行定期监测制度。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对驻在部门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范围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依据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对各科室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办理、超时办理的事项要求相关科室说明原因,督促及时进行纠正。
3.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每年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有关科室及所属单位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报送党务、政务公开情况的半年和全年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主动公开的类别、数量和时效,依申请公开的情况;公开平台和载体建设情况;按照要求需要实行预公开的具体事项和公开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八、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情况;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情况。
(二)监督主要方式
1.实行廉政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和办法,建立并规范管理本单位廉政档案,落实建档对象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对不按要求落实建档工作,或不加强廉政档案管理的单位,要责成其纠正。
2.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各级党委规定,每年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情况登记表》,及时如实地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其中领导干部发生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应当在事后30日内书面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审核备案,备案包括申报事由、操办规模、时间、地点、请客范围、受礼标准等,其中喜事事前申报,丧事及时申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其报告事项的真实性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事项与事实存在较大出入和其他不正常情况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每年一次集中录入廉政档案。
3.实行公车配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车应经申报同意并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批准机构;配置专职驾驶员情况;统一张贴公务用车标识及安装GPS定位系统情况;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情况;按规停放情况;公务用车情况内部公示等内容。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定期对公车配用情况进行抽检,对违规现象坚决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4.实行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组织安排好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应提前3天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派员参加各单位开展的述职述廉活动,并结合述职述廉,组织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工作。对在民主测评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限期改正;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向党组织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向驻在部门党委建议立案查处并报告市纪委监察局。
5.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督促驻在部门责任科室和相关单位,有计划地对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职务发生变动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局有关责任科室要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客观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要抄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令整改,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6.实行利益冲突防范承诺和排查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利益信息公开、执行公务回避等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承诺自纠和排查工作,重点排查领导干部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范围内企业投资入股或以借款形式收取高额利息,在其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参与本单位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及提供商品、服务,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以及政府性资金存放牟利问题、未经批准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等利益冲突情形。对领导干部存在利用职权谋利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积极引导领导干部落实整改措施,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7.实行信访监督和谈话预警制度。对信访反映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及廉洁自律、轻微违纪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信访监督及时给予教育、提醒,督促自查自纠或责令限期整改。对领导干部谈话预警实行“六必谈”,即工作调整前必谈、承办重大事宜前必谈、群众有反映时必谈、班子不团结时必谈、发现问题苗头必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必谈。
九、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驻在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情况;进一步落实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一岗双责”情况;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情况;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情况;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深化廉政文化建设等情况。
(二)监督主要方式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各单位签订的党风廉政个性化责任书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党风廉政重点任务项目,实行进展情况按季报告制;对下达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分工任务,实行完成情况半年报告制;对驻在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党组织书记落实第一责任人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督促各单位、各科室和领导干部及时落实责任任务,及时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并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每季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纪委监察局。对不按制度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不按期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实行“签字背书”制度。驻在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廉情报告等具体行为进行认真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
3.实行巡视督导制度。以专项巡视、综合监察、专项监察和效能监察等形式,重点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监督,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4.实行动态考核和民主评议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科室,根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内容,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记录;年终对各单位廉洁满意度、工作效率满意度、院务公开满意度、发展环境满意度,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动态管理和评议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总分。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不合格的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5.实行领导干部现场质询和“点题述廉”制度。结合年度党风廉政民主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开展领导干部现场质询和“点题述廉”,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现场质询,并就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点题述廉,以倒逼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职”。
6.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对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存在工作失职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给予的组织处理和(或)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

中共海宁市卫生局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印发





版权所有:2016浙江省海宁卫生学校 学校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
邮编:314400 电话:0573-87072497 87072406
校长信箱:medicalshn@mail.jxptt.zj.cn 浙ICP备09079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