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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情 教 育(七)
发布时间:2015-05-15
 
海宁市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编
2015年5月14日
编者按:近期,省纪委下发了《关于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方面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浙纪通〔2015〕1号)、嘉兴市纪委下发了《关于8起作风建设典型问题的通报》(嘉纪通〔2015〕1号)。这些典型案件充分说明,少数党员干部对作风建设“新常态”要求认识不到位,习惯了“传统节奏”而难以适应;理解不到位,缺乏对自己严格要求的主观意识,结果踩了“红线”、闯了“雷区”;执行不到位,“新常态”下作风问题的表现形态日趋隐蔽化,穿上了隐身衣。为使全系统党员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六个严禁”和省纪委关于解决领导干部参与“酒局”、“牌局”问题等的规定要求,我们根据《廉洁海宁》相关内容,将容易违纪的典型问题和各地曝光的真实案例,以以案说纪的方式,作一些解释提醒,便于全体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好“八项规定”,以及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各项禁令、规定、通知等,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纪律要求,使从严要求、严格执行规定成为一种良好的工作习惯和生活态度。
学习党纪条规 落实“八项规定”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解析、提醒
一、公款大吃大喝
【案例】2013年3月至7月,某街道东郊村党支部书记许某某4次使用公款在当地的某酒店宴请供销、旅游、计划生育及邻村的工作人员,费用总额5000余元。2014年3月,当地纪检部门对许某某立案调查,并于4月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本案例中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9月3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领导活动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等规定。
【特别提醒】杜绝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关键在于把握好必要的公务接待和公款大吃大喝的界限,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非公务活动不得用公款安排就餐;二是公务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一般应安排在单位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三是工作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四是公务活动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五是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安排夜宵,同城一律不得安排公务用餐。
二、组织和参与“酒局、牌局”
【案例一】7月16日中午,某县教师进修学校干部王某某、何某某和教师卢某某、朱某某等4人,结束对该县某镇幼儿园考核后,违规接受相关幼儿园宴请。其间9名相关人员均不同程度饮酒。其中一人酒后身体不适,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脑溢血,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18日,该县县委对县教育局党委进行通报批评。该县纪委给予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陈某某诫勉谈话处理。该县教育局给予王某某留党察看二年和撤职处分;给予何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职务;给予卢某某和朱某某二人记过处分;给予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杨某某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案例二】某市疾控中心四名工作人员违规参与“牌局”被查处。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中午12时50分左右,某市卫生局下属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王某、蒋某某、宣某某和陈某某,在该中心防传科办公室内打纸牌(玩双扣)。7月18日,该市正风肃纪组给予上述四人“书面效能告诫”一次,同时责成卫生局按照规定,进行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资格等相应后续处理。
【点评】上述两个案例中相关人员违反了2014年6月12日浙江省纪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特别提醒】组织和参与“酒局、牌局”问题与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很多方面有交集,但整治“酒局、牌局”问题,更侧重于对公务人员“饮酒”“打牌”行为的规范,杜绝“酒局、牌局”问题,需要注意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公务活动中要遵守“七个一律”,即在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准提供烟酒,同城一律不得安排公务用餐,下基层工作时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和夜宵,一律不准借干部调整、岗位变动等名义用公款安排宴请和聚餐,一律不准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或者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公款大吃大喝,一律不准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二是领导干部不得组织由本人支付费用,有同事下属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参加的聚众酗酒,领导干部参加其他私人聚会和自费餐叙也要注意形象,不能失态,不劝酒、不醉酒、不酗酒,更不能酒后驾车、酒后滋事。三是领导干部参加休闲娱乐活动要区分场合,把握分寸,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案例】某县卫生局副局长王某某为儿子大办婚宴违规收受礼金,该县纪委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县通报,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退还。
【点评】本案例中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的规定。
【特别提醒】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相关的纪律条规都比较笼统、原则,从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件看,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在邀请对象上,不宜邀请领导干部、下属及管理服务的企业老板等参加,不得收受其礼金、礼物;二是在就餐酒店、迎送车辆、桌数等安排上、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三是严禁利用职务的便利违规借用车辆,借机敛财等。
四、违规发放元旦、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礼品
【案例】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所长王某某,因违规发放水果、粽子等物品,2014年4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本案例中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9月3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2014年4月23日省纪委《关于“五一”、“端午”节日期间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8月1日省纪委《关于在中秋国庆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等规定。
【特别提醒】治理违规发放节礼问题,是当前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重要内容,要克服向干部职工发放节日礼品是正常的单位福利的错误认识,重点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不得违规公款购买、发放包括月饼、粽子等所有实物形态的年货节礼;二是不得用公款购买、发放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商业预付卡等;三是不得借搞节日活动之名,变相发放节日礼品。
五、违规发放津补贴
【案例】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陈某某,因违规发放津补贴,2014年4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本案例中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9月3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等规定。
【特别提醒】对发放津补贴问题,重点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不得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或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二是不得私设“小金库”,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三是不准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购物券(卡)等。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
【案例一】某市人民医院院长李某,因向上级送节礼,2014年3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二】某市市场监管局(原市工商局)副主任科员王某某,因收受礼金,
2014年4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点评】上述两个案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和2014年7月23日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特别提醒】收受礼品、礼金与违反规定发放节日礼品相比,更多指是以特定对象收送礼品、礼金。主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不得用公款违规购买、赠送礼品、礼金和礼券(卡)等;二是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礼券(卡)等,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和礼券(卡)等;三是因故不能拒收的,要在1个月内登记、上交组织。
七、违规组织、参加娱乐活动
【案例一】某市城管执法大队违规用公款组织娱乐活动的问题。该城管执法大队党总支书记、大队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2013年1月至8月,某镇卫生院院长李某任院长期间,多次参与用公款到营业性KTV娱乐场所消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上述两个案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9月3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等规定。
【特别提醒】组织参加娱乐活动要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不得安排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如营业性KTV娱乐活动、酒吧等的高消费娱乐;二是不得参加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三是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四是参加私人休闲娱乐活动时,要注意形象,不能失态。
八、违规使用公车
【案例】2014年4月6日,清明节假期,某县科创园管委会科长魏某某驾驶单位公车与家人前往该县某村挖笋,被正风肃纪工作组检查发现。魏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调查。该县纪委给予魏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公车私用费用由个人承担。
【点评】本案例中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1月25日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等规定。
【特别提醒】使用公车要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不得使用公车办理私事,如接送小孩上下学等;二是不得在节假日期间公车私用,如外出旅游、扫墓等;三是不得向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四是公务用车须统一张贴公务用车标识,车辆在无公务活动时,应停放在规定地点等。
九、违规公款旅游
【案例一】2013年10月5日,某市芝村村委会以外出参观学习为名,擅自改变行程,由村委会副主任盛某某带队,公款组织部分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共24人,赴海南旅游,该市纪委给予盛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全部费用由参与人员个人承担,并责成镇纪委对其他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案例二】某省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副处长钱某某、某市检验检疫局副局长王某某在辽宁丹东口岸考察时,擅自在当地办理出国手续,赴朝鲜旅游,花费公款75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缴有关费用。
【点评】上述两个案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9月3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等规定。
【特别提醒】杜绝违规公款旅游问题,重点是规范外出学习考察工作,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一律不得借开会、学习、培训、交流、考察、调研、招商、相关业务单位邀请等名义用公款参与和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二是外出学习考察应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备案;三是学习考察过程中,不得安排与学习考察无关的景点参观等活动;四是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列支,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向下属或其他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参加对象摊派或接受下属单位赞助,不得发放外出学习考察补贴或纪念品。
十、参加赌博性质的活动
【案例】某区招商局一副局长与该局3名干部在一茶楼包房内赌博,该局局长(区委候补委员)在旁观看。经该区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区招商局局长的区委候补委员职务,并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区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该副局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其他3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由区招商局党组免去其职务。
【点评】本案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的规定、2013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4月23日省纪委《关于“五一”、“端午”节日期间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2014年6月12日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特别提醒】这里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一律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二是不得组织和参加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三是不得参加赌球、赌马等形式的网络赌博活动。
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要党纪条规:
1.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规定》
2.2013年9月3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3.2013年11月21日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4.2013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5.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6.2014年4月23日省纪委《关于“五一”、“端午”节日期间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7.2014年6月12日省纪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
8.2014年8月1日省纪委《关于在中秋国庆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9.2013年9月16日中共海宁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海宁市“正风肃纪”十项规定》
10.2014年5月4日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宁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海宁市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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