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纪发〔2014〕27号
中共海宁市纪委 海宁市监察局 海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海宁市公职人员礼金、礼券(卡)、礼品上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公职人员礼金、礼券(卡)、礼品上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宁市纪委
海宁市监察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5日
海宁市公职人员礼金、礼券(卡)、礼品
上交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浙江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的实施和管理办法》、《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礼金是指人民币、港澳台币和各类外币;礼券(卡)是指各类购物预付券(卡)、有价证券、购物赠券(卡)、提货单、优惠券(卡)、贵宾卡等;礼品是指各类实物。以下简称“三礼”。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三礼”,应当根据本办法实行上交、登记和管理。
上交、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受礼人在收到“三礼”后,应自收受之日起 (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单位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下同)登记上交。其中,礼金也可直接缴入市纪委在建设银行海宁支行各营业网点设立的“581廉政专户”,提倡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保管好有关缴款凭证,视同上交。受礼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三礼”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等。
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填写《受理礼金礼券(卡)礼品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由上交人、所在单位各执一份。
第五条 凡受理的“三礼”,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分类填写《公职人员上交“三礼”移交汇总表》(见附件2),随同受理的“三礼”,于每季度末移交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下同),无“三礼”的实行零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随时移交市纪委,但不得逾期保管或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私分、挪用、调换等。
各单位管理部门受理鲜活物品或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礼品,应报市纪委同意后,可折价变卖,由经办人填写《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变价处理审批表》(见附件3),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折价款比照礼金上交市纪委。
第六条 市纪委收到各单位管理部门移交的礼金、礼券(卡)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移交的礼品,经清点后,应在移交的清单上签字确认。对“三礼”应按照钱物、账物分离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市纪委在建设银行海宁支行营业部开设“三礼”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建行管理专户),专项用于汇集各单位管理部门移交的礼金、礼券(卡)兑付款和各类礼品折价变卖款或拍卖所得款,并定期将“581廉政专户”款项转入本账户。
处 置
第七条 建立由市纪委牵头,财政、国(地)税、市场监管、质监、商务、物价、民政及专卖机构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小组,定期会商“三礼”处置工作。
(一)礼金处置。属人民币现金的,由市纪委直接解存建行管理专户;属其他币种现金的,由市纪委送有关单位兑付后解存市纪委建行管理专户。
(二)礼券(卡)处置。由市纪委送有关发售单位兑付,必要时可会同国税、财政(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送有关发售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解存市纪委建行管理专户。
(三)礼品处置。市纪委应根据各单位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移交的礼品情况,提出处置建议,邀请处置工作小组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后,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置,所得款项解存市纪委建行管理专户。
1.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组织经营的物品。
(1)金银及其制品和玉器类,由市纪委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送交专管机关或专营组织收兑或送交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2)文物一律无偿交由文物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按规定允许流通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3)专卖品由专卖部门依法处理。
2.一般性物品,除本条第(三)项第一款以外的物品。
(1)凡属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经与财政部门共同确认,予以销毁;
(2)凡属当年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配置的物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但不得调拨给上缴该物品的单位。
(3)除以上物品外,由市纪委会同财政等部门送交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如不宜拍卖的,送交相关机构变价处理或捐赠福利机构。
3.对相关礼品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八条 需通过拍卖处置的物品,由市纪委会同财政委托海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或专管机关、专营组织进行评估作价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市纪委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的礼券(卡)、礼品,应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开列清单,贵重物品应附照片及有关特征说明,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市纪委收到各单位管理部门移交的礼金、礼券(卡)兑付和礼品变价或拍卖所得资金,定期上交市财政(国库)。应缴资金为市纪委建行管理账户汇集款项总额,扣除拍卖(评估)成本和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费用后的净额。
附 则
第十条 案件查处中涉及收缴的款项和财物,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受理礼金礼券(卡)礼品登记表
受理单位 |
(盖章)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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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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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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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名称 |
卡号或规格型号 |
计量 |
数量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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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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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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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名):
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上交人、所在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变价处理审批表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
数量 |
变价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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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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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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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随上交款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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