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校概况党群工作教学科研德育工作招生就业成人教育学生天地省“双高”申报材料专栏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教学科研 > 实训实习
  
 教学科研
 教育教学
 教育科研
 师资培训
 实训实习
 语言文字规范

钱江潮网-反邪教宣教

凯风网—反邪教宣教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卫生部

国家教育部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教育厅

嘉兴卫生局

嘉兴教育局

浙江省禁毒网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海宁市人才网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卫生局

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海宁卫校实验室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2005-09-11
 

1.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学校有关安全制度,实验室主任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各室安全责任人。

2.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和使用除实验需要外的任何明火。

3.安全节约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时,不得擅离职守,使用后切断电源。常检查管道线路及开关的安全。室内严禁擅自乱拉电线,严禁带事故隐患运行;要正确使用和维护电子和电气设备,非工作时不得使用空调、烘箱和电炉等。

4.安全节约用水,用后随手关紧龙头,防止水患发生。

5.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贵重物品和高档设备,要专人保管。进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严禁将上述实验物品带出实验室。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值班,下班时负责关掉各种水、电开关,关好门、窗,进行安全检查。

7.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经常检查,按规定放置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8.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带教教师和实验人员应提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禁止其进入实验室。因违反本制度而引起事故的,由实验室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9.一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实行赔偿制度;情节严重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2016浙江省海宁卫生学校 学校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
邮编:314400 电话:0573-87072497 87072406
邮箱:jxdblue1986@163.com 浙ICP备09079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