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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卫生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5-0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建设我校学生社团,使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拓宽学生视野,锻炼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培养学生兴趣爱好等诸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进各社团的工作,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条例,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我校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积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还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即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归口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部门是学校学生科和校团委。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是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短期生和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筹备机构
(二)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类别、主要任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及其权限、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应说明事项;
(三)有成立社团开展活动的必要性。
第六条 加入社团的成员应向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经学生会团委审核后方可加入社团。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在学生科、校团委的指导下由各社团自由决定,但不得设置与社团身份不符的部门。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政治面貌等)报学生科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个社团配备一个老师,具体指导各项社团工作。另每个社团由一至两名在校学生作为社团负责人,由学校学生会团委共同同意并任命。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第九条 社团在征得学校学生科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的活动
第十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学生科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和活动方案,经初审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全部活动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需向上级部门汇报进行书面的活动总结汇报。
第十一条 我校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举办讲座、各类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一周向学生科团委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经批准方可举办;
(二)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认真作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总结送交校团委备案;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三条 社团举办大型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活动须在一周前向学生会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社团粘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粘贴的各种通知、海报、广告和宣传品等应粘贴在指定的宣传板上,不得在其余的门、墙、树木和其他地方粘贴;
(二)严禁粘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的宣传标语等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由学生科团委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有关部门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十六条 已成立的社团自成立开始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要向学生会团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
2、上一学期社团的财务收支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5、取得成效
第五章 社团的解散
第十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归口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学校申请注销登记:
(一)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二)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者;
(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四)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五)不服从学校管理,不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社团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活动内容不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归口有权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若仍不合格者,予以注销并解散该社团。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应追究当事注责任并宣布解散该社团。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而私自成立的社团开展活动,学校有权制止和将其解散,并按校纪校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并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校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有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归口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应配合学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与我校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科、校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学生科、校团委制定,具体实施问题由学生科、校团委负责。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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