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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卫生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6-0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海宁卫生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海宁卫生学校

学校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南路201号,邮政编码:314400

第三条 学校是公立全日制医药卫生类普通中专,学制三年。本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基本规律。

第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育才并举,育才先育人”的教育思想,创新“三个对接”(理论教学与执业资格标准对接;技能教学训练与临床操作对接;学生职业素养与医护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对接)卫生职教理念,全面实施以培育“天使形、天使心、天使魂”为核心的天使工程,构建以“奉献、重托、品牌”(选择了海卫就选择了奉献、健康所系生命相托、追求卓越铸就品牌)为基因要素的校园天使文化,坚持以“三性”(实用性、适用性、趣味性)推动课程改革,持续实施外引内培策略,扩大教师队伍,提升教师素养,实现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个性发展、和谐发展”的目标,为海宁乃至全省医药卫生行业及健康养老事业培养大量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理论基础,熟练操作技能,能升学、有发展、有品味、有修养的技能人才,把学校建设成“中高职一体化优质特色品牌学校”。

第五条 本校校训:勤学 厚德 守纪 文明;校风:务实 创新 向上 和谐;

教风:忠诚 严谨 奉献 探索;学风:刻苦 勤思 实践 进取。

第六条 本校隶属于海宁市卫生局,受海宁市教育局及上级相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校以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集成人继续教育、社会培训于一体,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行业的特色教育与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由海宁市卫生局任命。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本校的行政负责人,在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本校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下,全面主持本校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握科学、先进的教育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

二、根据国家的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长期发展规划、近期目标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依法治校。

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探索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坚持“德育为先、教育为主、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

四、注重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完善考核、聘任机制,加强继续教育等方式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业务过硬、身心健康的教师队伍。

五、确定学校处室设置、人员配备,领导学校各行政职能处室,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处室效能。聘任和管理教职工,负责学校人事安排以及教职工的考核、晋级和奖惩。

六、指导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关心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学会学习、生存、发展,树立远大理想并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实践技能。

八、了解国际、国内教育发展的动向和前沿信息,树立新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带头学习现代管理理论,掌握新方法、新技术,带动教职员工跟上时代的步伐。

九、统筹安排学校经费使用,改善办学条件,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九条 副校长经校长推荐,由海宁市卫生局任命。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条线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招生处、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成人教育处、实训处、实验中心、教育科研处等处室为行政工作职能部门;学校分设护理、药学、医学技术、通用四大学科,下设德育、语文、体育、英语、理化、数学与信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解剖生理、基础护理、临床护理、药剂、药物等教研组为学校业务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教育教学职责,完成学校整体工作任务。由校长负责行政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在聘任中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层行政领导干部聘期一年。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制,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校长有权解聘。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学校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坚持执行,任何人不得消极抵制或擅自更改决议内容。

一、校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校级领导、工会主席、校办主任,召开校务扩大会议时,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发展大事。

二、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校办主任,如遇重大问题讨论时可临时召集召开。主要讨论学校一周内主要工作安排。

三、中层干部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3次,参加人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各处室中层领导干部,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集召开。

四、各条线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分管副校长召开,传达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本分管条线的实际情况,研究、布置、检查、总结本处室的工作。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落实并保证德育为先的地位。坚持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校园文化为背景、以职业素质教育为引领,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全面发展目标的德育工作思路,以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为素质教育的灵魂,全面实施学校德育工作。

第十三条 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确定学工处、教务处、共青团、学生会及各职能部门的德育任务,协调校内外各德育途径之间的相互配合,考核德育工作成绩、实效。

第十四条 本校实行全员管理的德育模式,强化全员德育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组织机构及工作网络。努力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增强本校德育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级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学校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学校制定《班主任工作制度》,明确班主任职责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提升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 校团委、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学生群团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落实德育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各学科课程教学须渗透德育,认真落实本学科的德育任务,寓德育于教学过程中,德育课教学必须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建立校外德育基地,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育人网络,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建设好心理咨询室,经常性、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培养学生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文化建设,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创造良好的德育环境。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海宁卫生学校学生手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德育学分制,认真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并与相关处室、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章 教学科研管理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广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贯彻“三个对接”卫生职教理念及“三性”课改原则,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探索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新途径。认真开展创新教育和实践教育,注重课程改革,重视科学教育,寻求高水平的教学质量和开拓创新精神培养的最佳结合点。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是本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育科研处是负责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师德建设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围绕重点,通过相互协作、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向前迈进。须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严格教学管理,做好教师的相关考核工作。积极协助校长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认真组织以学科和教研组为单位的集体备课。学科主任和教研组长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贯彻落实计划和要求,积极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建立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体育、艺术活动,活跃学生校园生活,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它们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多种形式的教学质量检查、分析、评价和考核,并按上级部门的规定,组织参加职业、执业资格等各类考试。

第五章 总务及计财管理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