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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卫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教职成〔2004〕87号)和嘉兴市教育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
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注册新生名单按规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同时抄报挂钩高职学校和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行为规范以及在学习、实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制定学分制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按主管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院的布置实施。
第九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卫生学校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组织。成绩考核评定采用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后缓考、补考。无故不参加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重修或另选课程替代。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在籍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所取得课程学分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二分之一以上,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合格,取得规定德育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修习上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跟班”重修,也可以“留级”重修。选择跟班重修的学生修习新学期课程学分同时选补修未及格课程。“留级”重修的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考,但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在籍学生一学年中思想政治品德考评两学期均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德育学分,应予留级重修。留级重修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有相近专业时,学校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相近专业就读。
第二十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一条 因医护类、药学类等相关专业特点,学校对实习修习阶段实行准入制,学生实习进岗考试和专业技能等级考试有一项合格者,准予实习;两项都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实习修习阶段,应予留级重修。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初进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学需由学生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已入学一年,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4.因病申请第二次复学时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劝告,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7.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由校长签署后在校内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敲诈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又教育不改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且教育不改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7、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处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合格,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按规定程序统一制作、验印的中等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规定学分,或思想政治品德考评不合格,或未取得技能证书的,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两年之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含补实习合格),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或村级以上组织证明思想政治品德考评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八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中专和“3+2”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从二○○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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