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浙教职成[2002]45号)和嘉兴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教职成〔2008〕186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修订稿)。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校教职工要切实转变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人才观、质量观和主体发展观、终身教育观、个性教育观,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条 海宁卫生学校实行的学分制是以学年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份量,以修满专业所要求的总学分为合格标准的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四条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学分制的教学和课程安排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学历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政治、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
2.限定选修课: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学校提供的按专业方向组合的模块课程进行选修。
3.任意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的,以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一般为考查科目。
第三章 学分的确定和取得
第六条 学生总学分计算方法为:学生总学分=课程学分+非课程学分。学生毕业总学分不能低于190学分。
第七条 课程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
1. 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总学分在167~187学分(见附件:各专业课程基准学分和不可替代专业主干课程表),其中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90%至95%,任选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5%至10%。每学期学分设置控制在34学分以内。
2. 课程学分以学期为计量单位,一般以15—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教育、就业指导等一般以1周为1个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1学分,小数点后1位数采取4舍5入的方法计算。学期学分为该学期所有课程学分之和,学年学分为该学年两学期学分之和。
3. 课程学分取得
(1)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可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2)实践教学课程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全部实践教学活动,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3)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课程,达到相应学时数,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非课程学分指德育学分和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军训、就业指导、技能鉴定、技能竞赛等
1.德育学分。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等考核结果,由学校评定学生德育学分。一般每学期按2学分计算,共12学分,未达到12学分者不予毕业(学生德育学分的评定方案另行制订)
2.奖励学分
职业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20 |
20 |
10 |
5 |
文体类竞赛(含知识竞赛)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8 |
6 |
4 |
省级 |
4 |
2 |
1 |
嘉兴市级 |
2 |
1 |
0.5 |
县市级 |
1 |
0.5 |
0 |
专业技能竞赛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4 |
10 |
6 |
省级 |
6 |
5 |
4 |
嘉兴市级 |
4 |
3 |
2 |
县市级 |
3 |
2 |
1 |
学校 |
2 |
1 |
0 |
同类竞赛不累计加分,取最高级别。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奖励学分值奖励学分。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文化程度和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原则,在满足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课程,可采用A、B二种及以上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分层次组织教学和考核,使具有不同情况的学习者都能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A类考核合格者获得标准学分,B类考核合格者按标准学分的80%记学分。B类考核合格者的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公布成绩=60+(B类考核分-60)×0.5。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通过学分权重平均分来评价学生学习质量。
每学期或学年结束计算学生的学分权重平均分,学分权重平均分是衡量学生学习的总体成绩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学期(或学年)学分权重平均分 =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成绩只能作60分计,并取得标准学分),补考仍不合格的可重修或另选课程替代。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允许重修或改修。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学校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学期补考一起进行,成绩及格者可按实际成绩分计算并取得该课程学分,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主修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不得参加考核。
考试旷考者,其课程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为零分。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
考试(考查)、测试作弊者,其课程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为零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一次作弊严重警告,再次作弊留校察看(察看期至毕业),表现好毕业前撤消处分。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
第五章、课程的免修、选修、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总量一般不应低于28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 36学分。
第十六条 免修
1.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
2.学生在校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高一层次的社会化考试证书,经学校审核,可以折合成相应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课程。
3.德育课、军训、公益劳动、实践课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 选修
1.加强选修课程的管理,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授课,执行考勤制度。
2.对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在修读完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超过总学分的60%,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并满足两个专业毕业条件可获双专业毕业生证书。
第十八条 重修
凡属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改修。重修和改修课程,学生必须重新缴纳重修、改修课程的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一般只能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师指导下选择修习课程。学校应在学期结束二周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计划及相应学分等,以供学生选择。学生申报后,学校教务科应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选择课程学生数不足20人,一般不设班开课,学生应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选课要求
1.学生应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
2.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修任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需按教学计划中课程顺序选修。
3.限选课的修习应根据专业专门化方向课程模块选修,不得跨模修习。任选课不受限制。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满足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分实行有条件的互补。
必修课必须全面修读,不得申请免修。必修课考试不合格,可以用其他课程学分替代。非课程学分可以替代课程学分。教学计划内专业主干课程学分不可替代,必须合格(见附件2:各专业课程基准学分和不可替代专业主干课程表);毕业实习必须合格,升学方向升学课程学习在完成毕业实习基本模块基础上进行,升学方向升学课程仅可替代毕业实习方向模块学分;计算机课程和专业课程还必须考得计算机操作员和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三条 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对提前修满学分,满足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颁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或其它课程,经学校批准也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招生考试;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修满毕业总学分的,允许延期毕业,所得学分在注册学校保留2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后,在籍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所取得课程学分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二分之一以上者,修习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跟班”重修,也可以“留级”重修。选择跟班重修的同学修习新学期课程学分同时选补修未及格课程。“留级”重修的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考,但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因医护类、药学类等相关专业特点,学校对实习修习阶段实行准入制,学生实习进岗考试和专业技能等级考试有一项合格者,准予实习;两项都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实习修习阶段,应予留级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4.因病申请第二次复学时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劝告,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7.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学习期间因成绩原因退学者(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外),可在公布之日起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科、教务科审核,提请学校批准试读。每个学生只可申请试读一次。试读生原则上应编入同一专业低一年级班级学习。
试读期以一学年为限。试读期间,按当年学校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在试读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考,但不得申请免修。试读期满,无下列情况之一者,恢复学籍。
1.试读生在试读期间每学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达到所修课程(除免考课程外)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补考,不再继续试读,予以退学。
2.试读生在试读期间每学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所修课程(除免考课程外)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可参加正常补考,试读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达到所修课程(除免考课程外)学分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学分计算按四舍五人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不再继续试读,予以退学。
3.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如因违纪受纪律处分(警告及以上)者,不再继续试读,予以退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普通中专教育适用以上办法;“3+2”五年制职业教育前三年参照执行。“3+2”五年制职业教育从前三年转入第二阶段高职标准和办法严格按合作高校及相应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修订稿)自2008年9月1日起在08年级执行,05~07年级仍然按《海宁卫生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海卫校字〔2006〕6号)执行。
附件:各专业课程基准学分和不可替代专业主干课程表
专业 |
课程学分 |
专业主干课程 |
护理 |
167 |
正常人体概要 |
护理学基础 |
内科护理 |
外科护理 |
妇产科护理 |
儿科护理 |
助产 |
167 |
正常人体概要 |
护理学基础 |
内科护理 |
外科护理 |
产科学及护理 |
妇科护理 |
药剂 |
167 |
无机与有机 化学基础 |
分析化学 基础 |
药物分析 |
生药学(天然药物学) |
药理学 基础 |
药剂学 |
医学检验 |
167 |
无机与有机 化学基础 |
寄生虫检验技术 |
免疫学检验技术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临床检验(卫生理化检验) |
生物化学检验技术 |
医学影像技术 |
167 |
解剖学基础 |
病理学基础 |
电工与电子技术 |
医学影像设备 |
影像技术学 |
影像诊断学 |
护理(3+2) |
177 |
解剖学基础 |
护理学基础 |
内科护理 |
外科护理 |
妇产科护理 |
儿科护理 |
药物制剂技术(3+2) |
177 |
无机与有机 化学基础 |
分析化学 基础 |
药物分析 |
生药学(天然药物学) |
药理学基础(医药基础) |
药剂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