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校公共财物的正常使用,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品德。为 加强管理和防止破坏公物不良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学校公共财物包括建造设施,室内一切教学、实验、生活用品、文化活动器材、图书报刊、劳动工具以及花草树木等。
2、教室内所有设施的管理责任到班,其中课桌椅责任到人。如有损坏,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3、寝室设施:桌子、柜子、凳子、床铺定人定位,责任到人;其余设施包括盥洗设施、便厕、水槽、墙面、磁砖等责任到室。如有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4、教室、实验室、寝室等室内设备不得随意调换、搬动。柜面、桌面椅面等严禁乱涂乱画乱划,如发生的,追究责任人或班级、寝室损坏公物的责任;并由责任人或班级或寝室赔偿修理费和油漆费。
5、墙面严禁钉钉打洞,乱贴乱涂,如发生钉子、洞痕、粘贴、鞋印、球印等,追究责任人或班级或寝室的损坏公物的责任,并由责任方赔偿相应的墙面修理费和粉刷费用。
6、严禁踢门、撬门等破坏性行为,如有发生,追究责任人或所在班级或寝室的损坏公物的责任,由责任方赔偿修理和油漆费用。
7、正确使用教学和实验仪器,如有损坏,按学校仪器损坏赔偿办法处理。
8、盥洗和便厕等设备应正确使用,不得丢入杂物,如发生堵塞,疏通费用由该责任方自负。
9、发现破坏公物行为,全体学生均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老师,对故意破坏公物者,一经查实,除追究赔偿责任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10、赔偿办法由总务科根据损坏或丢失物件的实际修理费用和现行价值,同时根据损坏性质(是有意或无意破坏)额定金额后,通知当事人和财务科,并立即去财务科缴纳。如损坏无直接当事人的,由该责任班级或责任寝室人员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