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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卫校奖学金制度
发布时间:2008-07-23
 

一、享受奖学金基本条件:
在本校连续学习时间满一个学期以上,具有下列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评发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考核优良。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始终把品德修养和专业学习放在中心地位,成绩显著。
3、尊师爱友,关心爱护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发放一定的特殊奖学金。
二、实施办法:
设立集体奖学金,个人国家奖学金、学校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一)集体奖学金 
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文明班级、先进班级及其它单项先进集体(宣传、卫生、文体等)的均可获得该项奖学金;金额为文明班级300元、先进班级200元、单项先进为100元/项;每学期评发一次。
(二)学生个人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被评为特等奖学金的学生中评选产生,名额为班级总人数的5%,具体由学生科按班级考评情况分配。国家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年。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学期不再享受学校奖学金(名额仍计在内)。
2、学校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 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包括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班委干部等)、优秀毕业生的均可获得该项奖学金,金额为180元/人。
(2)一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为同专业同类别平行班统评前6%位(或班级前三名)可获该项奖学金,金额为160元/人。
注:排名由教务科按集中考试(查)科目不同权重计分统计。
(3)二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为全班第四名至25%位,同专业同类别平行班按班级评比,除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外,再取班级学习成绩前19%位,可获该项奖学金,金额为80元/人。
注:排名按班级文化理论课(不含体育课)总评成绩。
(4)三等奖学金 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团员、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可获该项奖学金,金额为60元/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期奖学金评奖资格:
1、有抽烟、酗酒、赌博、打架骂人、破坏公物、考试作弊、旷课、违章用火用电等严重违纪者。
2、受处分而尚未撤销者。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4、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5、其它学校认为不应该评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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