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考试信誉,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定。
一、处罚的对象
考试中有夹带、传递、偷看、抄袭、换卷或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犯规行为者;盗窃试卷、参考答卷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者。
二、处罚的方式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分,取消考试课程成绩、通报批评、停考、退学、法律制裁等处罚,具体如下:
(-)有下列行为者,适当扣分
1、在试卷上擅自另加附页答题,扣除所答部分分数
2、考场终场铃声响后继续答题,扣除试卷所得分数的20%
3、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卷,扣除试卷所得分数的20%
4、用规定以外的笔、文具答卷,扣除相应分数
(二)有一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零分处理,全校通报,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计入补考不及格门数,取消一切评奖资格并作出学籍处理,即第一次作弊严重警告,再次作弊留校察看(察看期至毕业),表现好毕业前撤消处分。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
1、旁观不听监考人员劝阻
2、在场内交谈、喧哗
3、使用"夹带"
4、抄袭他人答案或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秒袭(包括雷同卷)
5、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
6、携带材料而未按指定的地方存放
7、偷换答卷,代考或找人代考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所有考试成绩。视情节学校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开除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试卷、参考答案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
2、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和影响他人人身安全
三、处罚的工作程序
凡有考生犯规、舞弊,按下列处理:
由监考人员就每个犯规、舞弊考生的具体情况填写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写出处理意见。犯规、舞弊材料随附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交教务科,由教务科会同其它有关人员讨论后给予相应处罚。 |